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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20XX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但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仍存在两方面不足:(1)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共有7万余家企业,而工作在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只有23名,平均每人要监察三千多家企业,每年人均处理的案件都在20XX件以上。(2)监察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于监察,劳动监察员不得入内,劳动法在这些企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例如,20XX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63151件,比上一年上升18.4% ,其增长速度远超过一般民事案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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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20XX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但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仍存在两方面不足:(1)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共有7万余家企业,而工作在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只有23名,平均每人要监察三千多家企业,每年人均处理的案件都在20XX件以上。(2)监察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于监察,劳动监察员不得入内,劳动法在这些企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例如,20XX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63151件,比上一年上升18.4% ,其增长速度远超过一般民事案件。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裁二审”的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一个劳动争议的处理可能要经过调解、仲裁、一

审、二审等众多程序,比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还复杂。实践证明,“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对于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负担。而且,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而因超过时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当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的。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程序复杂,时间过长;(2)诉讼成本过高,许多劳动者请不起律师,甚至打不起官司;(3)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虽有列举规定,但尚不全面,可操作性也不强;(4)审判机构的组成与劳动争议的特点不相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人员的组成和相关程序难以适用国际上推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有学者经调查指出,农民工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工资,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至少三倍于工资额的代价,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的劳动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确亟待改进和完善。

  四、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劳动法》颁布至今已整整十一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劳动关系调整的要求,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刻不容缓。以下谈几点建议:

  第一,加快劳动立法,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劳动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处理好劳动法立法的目标模式与现阶段完善方式的关系。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法典,但由于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制定劳动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填补劳动法的立法空白,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充实,是现阶段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根据现实中各劳动单行立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程度决定其制定的先后顺序,现阶段主要有以下一些立法亟需完善:

  1.《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适当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例如,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就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从未来发展看,应当考虑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有些企业就采取签订一年期甚至更短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来避免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容易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立法应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而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范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法》应当予以规范。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例如,可以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的比重来安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我认为,应当就集体合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好地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三方机制问题。我国目前有形式上的劳、资、政三方机制,但实际上三方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作为集体谈判一方当事人的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不明显。因此,应当依法保障和充分发挥工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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