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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别“触电”——谈谈培训涉及的劳动法律关系

[09-11 00:48:48]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牲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定予以相抵;服务期限和相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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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牲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定予以相抵;服务期限和相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析抵,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培训和“出资”必须真实发生

我们这里所说的培训,是指真实发生的培训,有些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对员工进行过培训,也要员工赔偿培训费,也设立服务期限和违约金,这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梁女士系企业的技术人员,20XX年5月企业派其赴日本总公司进行为期4个月的“培训”,临行前企业与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梁女士必须回企业工作5年,如提前辞职或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则应全额赔偿培训费,培训费数额为5万元。20XX年10月培训结束后梁女士即回到了企业工作,20XX年5月梁女士因随家人搬迁至外地居住遂向企业提出了辞职,但企业则要求梁女士按《培训协议》赔偿全部培训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将梁女士告上了仲裁庭。而实际上,企业对梁女士的“培训”实为企业向其总公司输出廉价劳动力,因为梁女士在日“培训”期间,每天至总公司上下班,从事的是与在企业平时一样的工作。同时,总公司发给梁女士基本的生活费,而上海的公司并未向梁女士支付任何工资。最终,仲裁庭认定企业与梁女士之间并无实际培训事实的发生,并裁决对企业要求梁女士赔偿培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林某系上海一大型国有企业总工程师,由于与企业新任总经理难以配合工作,于20XX年7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企业同意了其辞职请求,但要求其赔偿培训费。林某认为任职期间企业并未对其培训过,而只是让其出国出差,遂不同意企业的要求。协商不成之下,企业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这个争议中,双方虽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林某因培训而由企业支付了费用,如林某提前辞职应全额赔偿。事实是林某在职期间只曾被企业派往美国、英国各一次,性质均为参展和访问而无培训内容,因此企业要求林某支付培训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仲裁庭裁定,林某出国参展和访问系

出差工作,不属培训,因而不需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费用。

没有违约条款
也能追究赔偿

如果单位“出资”送职工培训了,但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辞职,是否就不能要求赔偿培训费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录用该职工其所支付的费用;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该职工单方辞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这些损失均有可以计量的标准,且单位提出索赔时要提供损失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单位的利益,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教材费”的范围和标准,应当明确约定。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对所支付的款项用语不统一,采用“培训费用”、“补助金”、“培训补贴”等,这样无疑将造成混乱和争议。如果单位担心职工接受培训后不回单位工作,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就应将单位所支付的费用明确为“培训费用”,并在发放条件和时间上给予严格规定。单位对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要进行规范管理、界定清楚、标注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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