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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中毒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09-10 17:34:45]   来源:http://www.kgf8.com  实习总结   阅读:80

概要:问:我是河南省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XX年2月16日,我到河南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实习期间,单位并未告诉我这项工作有毒,也未对我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工作两个月后,我突然感到浑身酸疼,到多家大医院就诊,均未查明病因,后经河南省职业病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汞中毒。为治此病,我家花了各种费用1万多元。然而,当我向实习单位讨要治疗费用时,企业却以我是实习生为由,加以拒绝。我能获得赔偿吗?答:本案的焦点在于,实习生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含在内。比如,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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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河南省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XX年2月16日,我到河南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实习期间,单位并未告诉我这项工作有毒,也未对我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工作两个月后,我突然感到浑身酸疼,到多家大医院就诊,均未查明病因,后经河南省职业病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汞中毒。为治此病,我家花了各种费用1万多元。然而,当我向实习单位讨要治疗费用时,企业却以我是实习生为由,加以拒绝。我能获得赔偿吗?

  答:本案的焦点在于,实习生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含在内。比如,该《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因此,如果实习生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同样应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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