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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劳动关系变化实践 加快社保立法步伐

[09-10 19:06:20]   来源:http://www.kgf8.com  实践报告   阅读:80

概要:《社会保险法》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其最突出的特点,即享受社会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但在我国多种形式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有的至今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保险待遇条件不等同。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平等原则不相符。因此,《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并且,对于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的用人单位相分离产生的间接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事项也应当由《社会保险法》进行调整。 我国在养老保险上改革了过去每个企业自己负担本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的“企业自保”模式,推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养老方面相互共济,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平等竞争,更能为劳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养老保障。对于退休费用的分担,改革了过去由国家、企业包揽的办法,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并统一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劳动者缴费率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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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其最突出的特点,即享受社会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但在我国多种形式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有的至今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保险待遇条件不等同。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平等原则不相符。因此,《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并且,对于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的用人单位相分离产生的间接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事项也应当由《社会保险法》进行调整。

  我国在养老保险上改革了过去每个企业自己负担本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的“企业自保”模式,推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养老方面相互共济,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平等竞争,更能为劳动者提供可靠有效的养老保障。对于退休费用的分担,改革了过去由国家、企业包揽的办法,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并统一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劳动者缴费率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费率和待遇,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应当归劳动者本人所有并可依法继承。《社会保险法》应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加以规定。

  由于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出现而复杂化,立法需要调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劳动者三方关系,尤其是三方关系所隐含的特殊性,即作为医疗费用享用人的劳动者比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医疗费用的收取者)比劳动者和经办机构更了解最佳的治疗方式和成本,由此可能会导致病情的失真和医疗费用的昂贵。为此,《社会保险法》应当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目录、诊治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原则,并且具体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和审定程序,以及它们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应在《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仅要有失业保险金,还须考虑到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和女性在此期间的生育医疗补助金。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不仅要在立法上认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限,而且在承认失业者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必须有能力工作并且要求工作。已经在政府职业介绍所,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登记并依照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定期与上述机构联系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在立法中应把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让他们得到工伤保障尤其重要。《社会保险法》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特殊性作出规定,解决诸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

业病后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在非法用工单位,即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立法通常采用向伤残或死亡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的方式。

  《社会保险法》应当对生育保险待遇做出具体规定,如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法定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服务的内容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的待遇是在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生育医疗服务待遇的项目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均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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