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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受伤 不属工伤

[10-19 23:00:18]   来源:http://www.kgf8.com  实习报告   阅读:80

概要:20XX年7月,信息工程学校学生金某到广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参加实习。7月16日早,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金某基本丧失了右手功能,她将信息工程学校和广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认为,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的工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金某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工程学校与广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应各赔偿金某31105元。寒假又到,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校方和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生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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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信息工程学校学生金某到广州大厦酒店有限公司参加实习。7月16日早,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

  金某基本丧失了右手功能,她将信息工程学校和广州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认为,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的工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金某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工程学校与广州大厦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应各赔偿金某31105元。

  寒假又到,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校方和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生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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