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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0

概要: (三)负责组织全院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依据《统计法》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对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项目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奖惩 依据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地统计数据、案件管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被评选为前六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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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组织全院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依据《统计法》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对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项目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奖惩
       依据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地统计数据、案件管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被评选为前六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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