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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工龄30年养老无保障诉诸法律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芜湖日报讯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长期以来,民师在条件艰苦、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皖南某县城的有关“民师”待遇及退休的官司。本案被告芜湖KK中学,原告林汝,女,今年55岁,已有近30年工龄,曾做过10年的民师。20XX年8月,林汝已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已满25年。按规定该退休了,却麻烦不断,多次向所在学校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却没有结果。 一、纠纷:近30年工龄退休不成上法庭 林汝原系芜湖KK中学某教师配偶,后经KK中学安排,1976年3月于学校食堂做临时工,一干就是十年。1986年3月,经县教委批准林汝担任民办教师。实际上,林汝基本不识字,仍在KK中学学校食堂工作,只不过享有了民办教师待遇。又过了十多年,1997年10月,全国民办教师进行调整。根据有关文件,县教委与林汝办理了“辞退”手续,林汝领取了辞退金2600元。之后的几年时间,林汝仍在KK中学食堂做“临时工”。后因学校食堂发包给他人,林汝又从事学校保洁工作。20XX年3月25日,林汝与芜湖KK中学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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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日报讯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长期以来,民师在条件艰苦、待遇较低的情况下,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皖南某县城的有关“民师”待遇及退休的官司。本案被告芜湖KK中学,原告林汝,女,今年55岁,已有近30年工龄,曾做过10年的民师。20XX年8月,林汝已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已满25年。按规定该退休了,却麻烦不断,多次向所在学校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却没有结果。

一、纠纷:近30年工龄退休不成上法庭


林汝原系芜湖KK中学某教师配偶,后经KK中学安排,1976年3月于学校食堂做临时工,一干就是十年。1986年3月,经县教委批准林汝担任民办教师。实际上,林汝基本不识字,仍在KK中学学校食堂工作,只不过享有了民办教师待遇。又过了十多年,1997年10月,全国民办教师进行调整。根据有关文件,县教委与林汝办理了“辞退”手续,林汝领取了辞退金2600元。之后的几年时间,林汝仍在KK中学食堂做“临时工”。后因学校食堂发包给他人,林汝又从事学校保洁工作。20XX年3月25日,林汝与芜湖KK中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聘用协议:林汝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做保洁员,从事劳务工作,不受学校管理制度的约束;学校按临时工工资标准给付报酬,每月180元。不久,林汝到退休年龄,多次向KK中学申办退休手续、申请补办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等问题,而未有结果。
20XX年1月,因工资待遇等问题,林汝曾申请当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XX年10月19日,林汝向当地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自己补办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判令被告偿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总计420XX元(计算至20XX年9月30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林汝1976年3月以后在芜湖KK中学做临时工是事实,但1986年3月林汝曾受聘于县教委。1998年前,林汝与县教委之间形成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该聘用关系系一种人事聘用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不改变林汝的民师身份。县教委核发了林汝的县民办教师岗位证书,林汝从事炊事员工作是对其无法从事教学工作的一种岗位调整,但民师身份没变,且其一直按民师标准享受相关

工资待遇,这也正符合当时以身份定待遇的人事政策。1997年底,县教委根据政府文件规定辞退林汝,林汝领取了辞退金,该人事关系已经解除。1998年至20XX年6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以后没有再续签任何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务关系,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20XX、20XX、20XX三个年度,学校发放给林汝的工资基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仅20XX年有几个月少了20元,故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林汝要求补办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因其达不到工作15年的强制年限要求,故不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

二、裁判:已领取辞退金诉请应当驳回


当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汝1976年到1986年在芜湖KK中学工作属实。但林汝在1986年3月被县教委批准担任民办教师后,属以教代工,从事炊事员工作享受民师待遇。1997年底,县教委根据政府文件规定辞退林汝,林汝业已领取了辞退金,双方人事关系解除。1998年至20XX年6月,林汝虽仍在芜湖KK中学工作,但其是向KK中学提供洗烧、楼室保洁等劳务,双方无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林汝只要完成劳务既可获取相关报酬,不受学校管理制度约束,双方是一种劳务关系。法院遂判决,驳回林汝诉讼请求。
林汝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实际上县教委并未与其办理任何辞退手续。“民师”只是资格证书,县教委的“辞退”实质上是取消民师资格,而不是自己的工作(食堂工作)。自己“顶编民师”期间以及“顶编”前受聘和“顶编”后被“留任续聘”的工龄均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9年来,自己与芜湖KK中学之间已形成了长久而稳定的劳动关系。自己在KK中学工作期间,工作是持续的,且按KK中学规定的工资领取报酬,双方很明显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原审认定的劳务关系。另外,20XX年6月,自己领取的辞退金,是在KK中学拿的,不是在县教委拿的。20XX年7月后,自己就没有工作了,单位也没有给自己任何形式补助或补偿。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KK中学认为

,县教委颁发的民师证书不是资格证书,而是两证合一证书(资格证+上岗证)。林汝主张的待遇不能成立。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另二审提供学校行政人员签到表多份,证明林汝无须像其他行政人员正常签到,其不受KK中学制度约束。
20XX年3月21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认为,1997年底,林汝被辞退后已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辞退当时,并没有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1998年以后,林汝虽仍在芜湖KK中学从事保洁等工作,但其与KK中学聘用协议已于20XX年2月底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且林汝工作期间不受KK中学管理制度约束,KK中学可以随时终止林汝的工作,双方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事实。林汝上诉无法律依据。20XX年4月3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临时工”问题法律应关注


本案中,林汝一直在KK中学从事后勤工作,几乎终生,却无保障。其人虽不识字,却有民师证书。虽说是不合格之民师,但还有较少的工资供给。1997年9月7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该通知第六条规定:“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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