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考高分吧范文写作常用公文法律文书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思考» 正文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思考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内容提要: 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也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笔者试从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内在本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评价、设立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为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必要的参考。 主题词: 竞业限制 效力 认定 法律思考 一、前言 当今社会正处于信息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制胜法宝,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本来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大多数竞业限制条款都未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问题,存在要件缺陷,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本上都以显失公平为由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在维护了员工利益的同时,给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了现实及潜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可能被不正当地披露给第三方或者为公众所知悉,使之竞争优势和市场利益损失殆尽,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没有约定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思考,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kgf8.com
内容提要:
  
  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也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笔者试从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内在本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评价、设立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为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必要的参考。

  主题词: 竞业限制 效力 认定 法律思考

  一、前言

  当今社会正处于信息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制胜法宝,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本来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大多数竞业限制条款都未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问题,存在要件缺陷,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本上都以显失公平为由认定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在维护了员工利益的同时,给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了现实及潜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可能被不正当地披露给第三方或者为公众所知悉,使之竞争优势和市场利益损失殆尽,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片面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诚实信用制度在全社会的建立和形成。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内在本质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具体的协议或者文本,包括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等。

  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并不是对所有的员工都可以适用,它有其具体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在工作中接触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

  竞业限制条款除了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外,主要是通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争限制合同来实现其功能和目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的择业自由成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双重目标。员工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渊源,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和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如何达到一种相对平衡,正是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价值所在,也正是本文所探讨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评价

  我国目前还没有竞业限制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文件中,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权威的解释,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1、关于竞业限制法律层次的主要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有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于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有关规定。

  以上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了非常原则的规定,但主要针对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一般的企业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并没有作出相应的竞业限制规定,使得目前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适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2、关于竞业限制部门规章层次的主要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局《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中,对竞业限制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立法权限的问题,这些规定并不具有权威性和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

  3、关于竞业限制地方性法规层次的主要规定

  广东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竞争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小,而且各自的规定也不统一,人为地造成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形成人才合理流动和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4、关于竞业限制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竞业限制方面的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也只能转致适用其他法律。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规定。

  但竞业限制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各有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不一。

  经济补偿金作为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已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支持。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企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即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片面观点,使得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失去了平衡,不正当地加重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竞业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企业的高风险投资。

[1] [2]  下一页


Tag: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常用公文 - 法律文书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思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