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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维权须知

[09-11 00:48:41]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 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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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
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

  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但只要对方询问,就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而且,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避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

  劳动合同必具七项条款《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建议,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可参照单位和社会的平均标准或一般标准。同时,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劳动安全保护等所作规定,也可作为参照。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最低工资不包括四项内容

  晨报记者在今年5月曾经报道,本市一些单位、企业每月支付员工600元工资,其中包含交通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这些用人单位称,600元工资已高

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35元,因此符合国家政策标准。

  对此,本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4项内容,即企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所发工资数额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看除去上述4项内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拨打电话83666向劳动部门投诉。

  超时工作与加班费据悉,某些民营企业尤其计件制单位,经常加大生产指标迫使劳动者工作10小时甚至更长时间。

  对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亦即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非沪籍毕业生在沪就业也须办理“三金”

  外地来沪就业的某高校毕业生应聘一家私营企业,但企业以该毕业生无上海户口而拒绝为其缴纳“三金”。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员工,可凭借人事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年限标明一年或一年以上)要求企业帮助办理养老保险;没有居住证者可持外劳力就业证,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均为公司承担养老保险22.5%、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个人承担养老保险7%、医疗保险2%和失业保险1%。
  
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一个手段。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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