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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撑腰要靠法律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本报曾于20XX年10月21日报道过的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历经波折后又有下文,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至此,一场历时3年的行政诉讼官司终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胜诉而告结束。追溯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则要回到4年前…… 事件中受伤的职工叫老黄,当时是招远市一家石材公司的临时工。20XX年3月5日,事情发生时,老黄正在公司院内为石材修面,这时,公司的一辆吊车的钢丝绳突然断了,800公斤重的吊杆轰然倒下,重重地砸在了他的后背上,……经招远市人民医院诊断,老黄的肺、肾、脊背等处严重受伤,而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先后五次来到老黄所在的石材公司调查取证,经反复研究讨论后,于20XX年4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老黄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公司却认为老黄在工作中违反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所受伤害属“蓄意违章”,并以此为由,向烟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老黄是在工作时间与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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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于20XX年10月21日报道过的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历经波折后又有下文,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至此,一场历时3年的行政诉讼官司终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胜诉而告结束。追溯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则要回到4年前……

  事件中受伤的职工叫老黄,当时是招远市一家石材公司的临时工。20XX年3月5日,事情发生时,老黄正在公司院内为石材修面,这时,公司的一辆吊车的钢丝绳突然断了,800公斤重的吊杆轰然倒下,重重地砸在了他的后背上,……经招远市人民医院诊断,老黄的肺、肾、脊背等处严重受伤,而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先后五次来到老黄所在的石材公司调查取证,经反复研究讨论后,于20XX年4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老黄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公司却认为老黄在工作中违反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所受伤害属“蓄意违章”,并以此为由,向烟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老黄是在工作时间与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于20XX年8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该企业仍然不服,又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继续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随后,该石材公司又以老黄与公司之间是“承揽加工关系”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一次把招远市劳动保障局推到被告席上。招远市劳动保障局认为,该公司拿不出其与老黄存在“承揽加工关系”的任何证据,因此,它与老黄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被推翻;该公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中,均认为老黄受伤属“蓄意违章”,这事实上已经承认老黄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蓄意违章”应该是企业职工的行为,这一事实复议机关,一审、二审法院已经予以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公司调查时,该公司承认老黄于20XX年5月被公司招聘为临时工;老黄使用的劳动工具均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工作期间参加公司全体职工会议,并发给他劳保用品和福利品。这些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承揽加工关系”的基本特征。综上,山东省高院认为,老黄与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5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招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招远市劳动保障局因此案三次被推到被告席上,经过艰苦的维权历程,终于为老黄讨回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当老黄接到省高院的判决书时,瘫趴在炕上,失声痛哭,大声喊道:苍天有眼,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我讨回了公道。

  同样对招远市劳动保障局怀有感激之情的还有在该市某化工公司打工的农民工李琰。

  20XX年11月4日,李琰上下午3∶30的班,上班时间为下午3∶30至晚上11:30。当晚11∶30下班后,李琰仍在为下一个班的职工备料并清理现场卫生。11月5日凌晨0∶30左右,李琰离开厂区回到女工宿舍洗刷、换衣服。凌晨

1∶00,李琰骑摩托车离开单位回城区内的家。约1∶30左右,李琰被一辆对行的小客车撞倒,严重受伤。招远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该起事故李琰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这家化工公司未给李琰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李琰的家属多次到该公司要求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遂向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受理该工伤认定案后,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对李琰的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查笔录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得出结论:李琰是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受的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20XX年6月30日,招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李琰为工伤。
化工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认为李琰从厂区回到宿舍途中并未受到任何伤害。骑摩托车从厂区到肇事地点最多不超过10分钟,而李琰从下班到肇事地点走了近两个多小时,超过回家所需时间;肇事地点发生在丁字路口以东100米处,超过回家的必经路线。因此,化工公司向烟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于20XX年10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20XX年11月5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远市人民法院经3次开庭审理认为,李琰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下班时间的合理范畴,而且发生事故的地点已超出其回家必经路线。20XX年1月7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李琰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XX年1月20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琰认为,从下班到发生事故的时间有两个小时,是因为她所在的车间生产任务重、到点后不能准时下班造成的;肇事地点发生在丁字路口以东100米处,是为躲避肇事车辆造成的;同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从20XX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是《工伤保险条例》,而一审判决显然依据的是20XX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

  最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招远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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