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四、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立法的一些建议 由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而不全面,缺乏权威性,我国迫切需要尽早出台一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规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结束目前商业秘密保护不系统、不完善的混乱局面。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在职期间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而不是现在只有在约定的情况下才有保密义务。同时把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对以上各类人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最低标准、给付时间、竞业限制合理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责任作出规定。惟有如此,才能既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上一页 [1] [2] [3]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及问题,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kgf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