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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最低工资保障是国家强制性劳动保障条件之一,劳动者如果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其最低工资的衡量标准是以单一用人单位和工资标准为准,还是以多个用人单位各自支付的报酬的总和为准也是无 法监控的,这是否意味着单个用人单位可以在最低工资标准下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工资收入的失控也会产生税收监管失控等综合法律问题。 2.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侵权行为 违反竞业禁止的侵权关系在《劳动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仅从对《劳动法》第99条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可以引申出竞业禁止的内容。另外,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该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以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将竞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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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保障是国家强制性劳动保障条件之一,劳动者如果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其最低工资的衡量标准是以单一用人单位和工资标准为准,还是以多个用人单位各自支付的报酬的总和为准也是无

法监控的,这是否意味着单个用人单位可以在最低工资标准下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工资收入的失控也会产生税收监管失控等综合法律问题。

  2.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侵权行为

  违反竞业禁止的侵权关系在《劳动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仅从对《劳动法》第99条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可以引申出竞业禁止的内容。另外,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该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以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将竞业禁止列入劳动合同的内容,使其适用范围从经营管理人员扩展到普通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是产生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条件之一,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就为竞业禁止开了绿灯。本次所分析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我认为比较接近竞业禁止(自营同类)类的违法特征。

  3.双重劳动关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关于保护秘密和有关内容在《劳动法》第22条中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包含双重劳动关系中挖人、跳槽等方式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实践中多作为劳动纪律的条款规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很多用人单位也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共同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可见,双重劳动关系也同样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4.双重劳动关系对社会经济损害

  双重劳动关系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和基本劳动权益,也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干扰正常劳动生产秩序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在《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双重劳动关系或涉及因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特定行为作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这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精神,也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从《劳动法》第99条规定的精神看,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否定前一用人单位权益受到保护的合法性,就会给违法侵权行为留下更多的漏洞。

  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性看,即使允许与劳动关

系伴生的其他关系的存在,也不应简单地按同等程度一般意义地平均对待。例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但鉴于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特殊密切联系(其密切程度显然大大超过了劳务关系和其他商事、民事合同关系的程度),且劳务关系的履行也体现劳动力的支出受到人身体能极限限度的限制,所以,当劳务关系的建立有可能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或损害劳动关系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建立劳务关系的一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告知对方,并披露建立劳务关系的相关情况。必要时,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应的内容,甚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小结

  综合以上分析及剖析本案案例,我认为将李某与网络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行转化为劳务关系,将李某与广告公司的无效劳动关系视为合法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欠妥的。事实上,李某在网络公司工作期间参与投资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担任与所任职相同的岗位职务,必然形成与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既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也可能涉嫌侵犯网络公司的商业秘密,网络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李某和广告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而本案的处理结果中,将合法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将无效的劳动关系转为有效的劳动关系,客观上造成了保护违法行为的结果。表面上看,李某的仲裁和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但根据此判决,李某不仅可以在广告公司合法地得到收、享受相应待遇,而且还可以以保护劳务关系中的权利为由,起诉网络公司索取劳务报酬。由于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转化所掩盖,网络公司受到不法侵害的利益将无从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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