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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念好“紧箍咒”-劳动法律专家谈企业规章制度

[10-19 22:59:29]   来源:http://www.kgf8.com  法律文书   阅读:80

概要:不少人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套在职工头上“紧箍咒”。其实,“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3月7日,本报与协力律师事务所在科学会堂召开了“劳动争议处理十大难点研讨会”。在这个研讨会上,出席会议专家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谈了各自的看法。 把念“紧箍咒”权利给企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张宪民: 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得人力资源配置进入市场化,国家不再包下劳动者的一切;劳动者从单位所有变成社会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从完全依附变成契约关系。国家开始制订和实施以《劳动法》为母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劳动法》只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标准,因此,《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简单的一条,即“总则”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过失性解除合同,也只有简单的2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如何,并没有作出规定。因为在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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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套在职工头上“紧箍咒”。其实,“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3月7日,本报与协力律师事务所在科学会堂召开了“劳动争议处理十大难点研讨会”。在这个研讨会上,出席会议专家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谈了各自的看法。

  把念“紧箍咒”权利给企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张宪民:

  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得人力资源配置进入市场化,国家不再包下劳动者的一切;劳动者从单位所有变成社会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从完全依附变成契约关系。国家开始制订和实施以《劳动法》为母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劳动法》只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标准,因此,《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简单的一条,即“总则”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过失性解除合同,也只有简单的2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如何,并没有作出规定。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国家统一规定违纪标准是不可能的。同样的盗窃,数量都是50元,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时间、职务、场合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比如一般工业企业的一般职工与商业企业的营业员,性质和严重性就完全不同;一般商业企业与银行和印钞厂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又完全不同。所以,如果不分企业、不分对象、不分时间,说哪些规章制度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合理的,就没有什么大的意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建德: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它的作用是规范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它体现的是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意志。管理者的意志由谁来制约?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来制约。如果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无效的。由于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新的制度必然会与老的观念发生矛盾和碰撞。比如原来都讲“职工(工人)是工厂的主人”,但现在却成了雇工,一不小心就要被“炒鱿鱼”。在企业规章制度问题也是如此,有些观点从老的观念出发,就带有明显的“越权”的色彩。从狭窄思维出发,可以认为规章制度是管职工的,但从更长远的眼光看,缺乏必要的、合理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企业是不能生存发展的。因此,规章制度既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果从后一个观点来看问题,我们就可以支持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了。

  “紧箍咒”要合法合理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

  相对来说,在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地位的问题中,合法性的认定比较容易些,可以从制订、执行等环节来判别。比较复杂的是合理性,难的是如何把握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度”。比如什么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什么叫“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怎样的情况叫“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不可能详细作规定,因为现实生活中问题太复杂,不可能面

面俱到,像《刑法》那样有细致的规定。这就有一个被大多数人认同的问题,这个规章制度被一个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比如有些企业绝对不允许吸烟,这是大多数人认同的,谁违反被解除合同,这是“以身试法”。还有些工作岗位是不允许值班的人离开一分钟的,如果离开了就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对这些岗位规定擅自离开要解除合同,也不能说不合理。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屠国明:在上海日化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件引起很大争议的解除合同的事例。有一个平时表现很好的职工,还是一个先进工作者,他在不允许吸烟的场合吸了一支烟,这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规定在厂区内吸烟要解除合同,因为日化企业发生火灾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虽然这个职工是个优秀的工人,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可以网开一面,但公司并没有让步,而是坚持按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你说这个做法是不是不合法不合理?所以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问题上,必须强调两个程序。第一是产生、制订的民主监督程序。企业在制订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会议的通过。第二是要重视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时的监督作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必须的程序,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法,就是无效的。

  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丁政祥:在实施规章制度前,还应当有一个必须的程序,那就是“告知”。企业制订了规章制度,也通过了民主程序,但如果不通过一定有效的告知程序,她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实践中也确实有这种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后,锁进领导的抽屉,大部分职工都不知晓,用职工并不知晓的规定来处罚职工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不知者不罪”。现在有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风一吹落在地上”。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订中有工会的民主监督程序,又有有效的告知程序,被大多数职工认可了,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那么就不大会越这个“雷池”。如何念好“紧箍咒”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建德:与其他事物一样,规章制度的合理与不合理,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如果要求所有规章制度都需全体职工的同意,那么没有一项规章制度能建立。因此,在规章制度问题上不可能采取“一票否决制”。如果你认为完全不能接受,那么只能离开这家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所用职工的行为规范,是企业的“法律”,应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我了解,企业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较多意见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处理的标准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实施规章制度时带有非常大的人为的因素,这就造成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反感和不认同。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员郭文龙:规章制度是企业的行为规范,是为了规范生产的工艺流程、操作、经营以及工资分配等。从法律角度看,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它的法律效应要高与任意性规范。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是非常看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当然要合乎产生、执行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规章制度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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